一文了解哈萨克斯坦税收制度及主要税种

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的确立、征收和计算程序、纳税相关的比例,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国家和纳税人(税务中介)之间的比例关系,由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编号为№99-IV的哈萨克斯坦《税收及其它强制缴纳费用法》(以下简称《税法》)进行调整。

 

《税法》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有效,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常将该《税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其它规范性法规作为哈萨克斯坦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条约之中,有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该条约由哈萨克斯坦同众多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独联体中若干国家共同签订。

 

根据《税法》,承认常驻哈萨克斯坦的自然人以及不常驻哈萨克斯坦境内但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自然人为“居民”。如果在相应的国家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那么也承认拥有“居民”特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为“非居民”。通常将作为税收和其它强制缴纳费用付款人的个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国外法人)以及(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称为纳税人。

 

哈萨克斯坦境内“非居民法人”的常设机构指的是“非居民法人”以哈萨克斯坦为常驻地的经营机构,其中包括代表处。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哈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哈萨克斯坦公民或居民。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简称:КПН)的纳税人为哈萨克斯坦居民法人(不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从哈萨克斯坦境内获得收入的非居民法人。 

 

1)享有征税优惠的个人收入:20%;2)  根据风险保险协议确定的保险费用:15%;3)根据风险再保险协议确定的保险费用:5%;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费用:5%;5)增值收入、股息收入、奖金收入、专利费收入:15%;以及6)其它的个人收入:20%。

 

除了企业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的纯收入应当按照15%的税率缴税。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常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法人,根据常驻机构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不晚于上缴通知单所确定日期之后的十个日历日。

 

2、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3、增值税

 

增值税(简称:НДС)  国内销售-12%:出口销售-0。

 

4、社会保险税

 

根据《税法》,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为11%。

 

5、消费税

 

限定为某些商品和经营活动。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鱼子、巧克力、烟草制品、珠宝制品、毛皮和皮革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税率由哈萨克斯坦政府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自然状态下的物量按百分比确定。经营活动主要指博彩业。

 

6、土地税

 

《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7、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

 

《税法》中包含说明针对矿产开发企业征税的独立章节。其中,根据《税法》第42章,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框架下利用地下资源时,后者要支付所有的《税法》中所规定的税和其它的强制费用缴纳。

 

同时,《税法》的上述章节中确定了在利用地下资源的过程中矿产开发单位特殊支出和纳税的结算顺序和支付顺序。

 

来源:第63期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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