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哈萨克斯坦劳务许可新规,有哪些不同?

2016年6月27日,哈萨克斯坦卫生和社会发展部第559号命令批准了新版“办理劳务许可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取代2012年1月13日哈萨克斯坦政府第45号决议批准的“办理劳务许可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生效。现将新条例与旧条例之间的主要区别介绍如下:

 

一、新旧条例规定的劳务许可种类不同

 

旧条例规定了办理三类劳务许可的程序:第一类是向外国自然人颁发在特定行业独立就业许可的程序;第二类是向雇主颁发普通的吸收外国劳动力许可的程序;第三类是在公司内部交流调动框架内颁发吸收外国员工许可的程序。新条例删除了第一类许可程序,根据新条例,拥有在优先经济领域就业的专业资质的外国人,将有权取得个人就业许可,向自然人颁发上述许可适用哈萨克斯坦《就业法》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考虑到第一类许可不适用于企业,因此删除第一类许可对中方公司没有影响。新条例对雇主适用的第二类和第三类许可做出了新规定,对中石油在哈公司有一定影响。

 

二、新旧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同

 

旧条例明确规定了不适用劳务许可条例的17种情形,新条例删除了此条款。对中石油在哈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是两种情形:

 

一是中石油分公司、代表处的第一领导人;

 

二是和哈萨克斯坦政府签署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合同,以及在哈萨克斯坦优先投资领域实施投资活动并和投资授权机关签署合同的中石油在哈公司的第一领导人。

 

根据旧条例,以上单位不必为第一领导人办理劳务许可;但是,根据新条例,应办理劳务许可。

 

三、新旧条例对向雇主颁发普通的吸收外国劳动力许可的主要不同规定

 

(一)用工比例

 

1、新条例删除了雇主吸收外国劳动力到经济特区免于执行用工比例要求的规定。

 

2、根据新条例,如果自然人国籍来自哈国政府批准的《关于就业移民和就业移民人员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在配额内颁发的许可免于执行用工比例要求。

 

3、根据新条例,优先项目的员工比例条件由国家中央机关与地方执行机关协商后酌定。

 

4、小企业、国家机构和企业免于执行用工比例要求。

 

(二)颁发/延长劳务许可的程序

 

1、二级和三级劳务许可延期次数增加。

 

新条例规定二级和三级劳务许可延期不得超过3次,旧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次。

 

2、办理劳务许可期限缩短。

 

新条例规定:决定向雇主颁发或拒绝颁发劳务许可的期限是7个工作日以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旧条例规定15个工作日以内。

 

3、关于不颁发/延长劳务许可的各类情形,删除了雇主未履行之前劳务许可的附加条件。

 

上述附加条件指的是雇主对颁发劳务许可承担的附加义务,包括雇主对哈萨克斯坦公民的培训、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创造就业岗位义务。

 

4、雇主须对颁发/延长劳务许可缴纳税费。

 

新条例规定了雇主必须对颁发/延长劳务许可缴纳税费。哈克斯斯坦为此修改了税法典,哈萨克斯坦政府2016年8月18日第459号命令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取决于雇主从事经济活动的种类和劳务许可级别,最低为137个月核算指数(800多美元),最高为250个月核算指数(1500多美元)。

 

5、新条例取消了雇主向授权机关提交银行存款保证金(保证员工离境费用)证明文件的义务。

 

四、新旧条例对通过公司内部交流调动办理劳务许可程序的主要不同规定:

 

“公司内部交流调动”指的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外的世贸组织成员国设立的法人单位中担任领导层、经理人或专家职务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临时调往哈萨克斯坦分公司、子公司、代表机构(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超过三年,但有权延长一年)。

 

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了允许通过公司内部交流调动吸引外籍员工的21种行业,其中包括采矿业及其开发(开采煤炭和褐煤,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开采金属矿石,其他采矿业,采矿业领域的技术服务)、加工工业、零售和批发贸易、餐饮和住宿服务等。因此,中石油在哈的油气合作项目有权通过公司内部交流调动机制吸引外籍员工。

 

新旧条例都规定外国领导层不执行用工比例要求。但是,新旧条例对外国经理人和专家的比例要求不同。新条例规定外国经理人和专家不得超过哈国同级别员工的 50%。旧条例笼统规定外国经理人和专家的比例执行劳动授权机关的规定,不够具体。

 

 

 

来源:第60期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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