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银行开立账户的要求和程序

对于哈萨克斯坦非侨民法人、及其独立部门(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1)有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的文件;
(2)税务机关颁发的、证实客户已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的证明副本,非侨民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需在其哈萨克斯坦的注册地办理;
(3)非侨民法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还要提供授权机关颁发的确认已通过国家注册(重新注册)的证明副本,以及关于相关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情况的、用国语或俄语制作的公证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非侨民法人颁发给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
(4)商贸目录的摘录原件或公证件,或者其他类似的、按规定翻译成国语或俄语的、包含有该非侨民组织的注册机构、注册号码、时间、注册地的、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或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认证合法的文
件;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有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的文件被授权签署与管理客户银行账户相关手续(管理账户上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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