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了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的必要汇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个人——兑换水单、收入来源证明、从境外接受馈赠或遗产证明、外汇带入报关单。法人——贸易合同、缴纳有关税收的证明。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
2010年3月9日,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进行监管,包括像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另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2年1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发了《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其中规定,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国货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而其他国家自然人在此情况下则必须进行全额申报,还须说明来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国家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等值或不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此前该限额为3000美元。
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在相关银行和机构授权的各换汇点进行坚戈买进卖出外汇业务的,差价区间将提高——美元为6坚戈,欧元为7坚戈。
2010年3月9日,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进行监管,包括像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另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
2012年1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发了《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其中规定,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国货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而其他国家自然人在此情况下则必须进行全额申报,还须说明来源及用途。此外,任何国家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等值或不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此前该限额为3000美元。
哈萨克斯坦央行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在相关银行和机构授权的各换汇点进行坚戈买进卖出外汇业务的,差价区间将提高——美元为6坚戈,欧元为7坚戈。